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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高级别怎么称呼?

时间:2022-12-04 12:24:06 浏览: 299 作者:笔墨纸砚网

一、画家高级别怎么称呼?

画家高级别称呼一级书画家。

书画家的等级划分,只是限于清末以后的书画家,对于古代书画家,史书上已有定论,基本形成三个概念,一是杰出的书画家,是指在书画史上成绩卓著者;二是著名书画家,是指在书画艺术方面成绩突出者;三是一般书画家,是指书画水平较高而成绩可观者。

对于近代与现代书画家,有的已有公论,有的尚在认识过程中。1989年2月,国家文化部制订了《建国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作了三条规定: 是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有7人,徐悲鸿、傅抱石、潘天寿、何香凝、董希文、王式廊、李可染。

现分为五个级别,每个级别的标准都能为大众认定。分别为一级书画家,二级书画家,三级书画家,四级书画家,五级书画家。

二、“作品一律不得出境”的六位大师

北京电包括李可染、林风眠、徐悲鸿在内的30位1795年(即乾隆六十年)以来的著名书画家,其作品一律不许出境。这是国家文物局自今年起开始执行的新规定。加上原则上不许出境的精品和各时期代表作品不准出境的,受国家保护的著名书画家已多达385位。

作品一律不准出境的30人中,包括王式廓、何香凝、李可染、林风眠、徐悲鸿、高剑父、黄宾虹、董希文、傅抱石、潘天寿等大师。原则上不准出境的有32人,其中包括人们熟悉的刘墉、任伯年、纪晓岚、吴昌硕、李叔同、梁启超、林则徐等。这个新名单是国家文物局在广泛征求了文物、美术界的意见后确定的,除了书画家在艺术史上的地位,还考虑了国内的存量等因素。

1989年2目27日《文化部对建国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

一、作品一律不准出境者:

徐悲鸿 傅抱石 潘天寿 何香凝 董希文 王式廓

李叔同先生,也就是后来的弘一法师是这些人的前辈,那才是真正的大师,他的作品,尤其是精品书法,例如佛说阿弥陀经十六条屏(孔祥熙曾愿以五百两黄金高价收购),悲欣交集见观经(临终绝笔)等属于国宝,绝对不能出境。

三、贩卖一般的文物到国外犯法吗?

走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要求走私、出售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如果是一般文物不构成此罪。

如果没有正当的手续向将一般文物买到国外,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一律禁止出境)

2、建筑物的实物资料

2.1建筑模型、图样(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2.2建筑物装修、构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3、绘画、书法

3.1中国画及书法:肖像、影像、画像、风俗画、战功图、纪事图、行乐图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像、影像、画像等不在此限)

3.2油画、水彩画、水粉画(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1949年后参照名单执行)

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一律禁止出境)

3.3壁画(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近现代著名壁画的原稿、设计方案及图稿(一律禁止出境)

4、碑帖、拓片

碑碣、墓志、造像题记、摩崖等拓片及套帖;古器物拓片,包括铭文、纹饰及全形拓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新发现的重要的或原作已毁损的石刻等拓片(一律禁止出境)

5、雕塑

人像、佛像、动植物造型及摆件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作品(参照名单执行)

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一律禁止出境)

6、铭刻

6.1甲骨(一律禁止出境)

6.2玺印:历代官印,包括玺、印、戳记等(一律禁止出境)

名家制印(参照名单执行)

各类军政机构、党派、群众团体使用过的,以及其他有特殊意义的印章、关防、印信等;著名人物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个人印章(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3封泥(一律禁止出境)

6.4符契:包括符节、铁券、铅券、腰牌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5勋章、奖章、纪念章: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有特殊意义的;颁发给著名人物的;有重要艺术价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不在此限)

6.6碑刻(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6.7版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7、图书文献

7.1竹简、木简(一律禁止出境)

7.2名人书札(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一般来往函件不在此限)

7.3手稿;涉及重大历史事件的或著名人物撰写的重要文件、电报、信函、题词、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一律禁止出境,属于本人的信函、题词、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不在此限)

7.4书籍:存量不多的木板书及石印、铅印的完整的大部丛书,如图书集成、四部丛刊、丛书集成、万有文库等;有重要历史、学术价值的报刊、教材、图册等;有重大影响的出版物的原始版本或最早版本;地方志、家谱、族谱(1949以前的禁止出境)

有领袖人物重要批注手迹的(一律禁止出境)

7.5图籍:各种方式印刷和绘制的天文图、舆地图、水道图、水利图、道里图、边防图、战功图、盐场图、行政区划图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非公开发售的各种地图等(一律禁止出境)

7.6文献档案: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重大事件或历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张贴的传单、标语、漫画等;重要战役的战报及相关宣传品等(一律禁止出境)

8、钱币

8.1古钱币:各种实物货币、金属称量货币、压胜钱、金银钱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2古钞:宝钞、银票、钱票、私钞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3近现代机制币:(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4近现代钞票: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8.5钱范:古代各种钱范和近代各种硬币的模具(一律禁止出境)

8.6钞版(一律禁止出境)

8.7钱币设计图稿:包括样钱、雕母、母钱等(一律禁止出境)

9、舆服

包括车船舆轿、车具、马具、鞋帽、服装、首饰、佩饰(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器具

10.1生产工具:反映近现代生产力发展的代表性实物,如工业设备、仪器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2兵器:中国自制的各种枪炮(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人使用过的或有记年记事铭文的(一律禁止出境)

10.3乐器:包括舞乐用具(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已故著名艺人使用过的(一律禁止出境)

10.4仪仗(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5度量衡:包括附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6法器:包括乐器、幡、旗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7明器:各种材质所制的专为殉葬用的俑及器物(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8仪器:包括日晷、罗盘、天文钟、天文仪、算筹等有关天文历算的仪器和科学实验仪器及其部件(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9家具:各种材质的家具及其部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黄花梨、紫檀、乌木、鸡翅木、铁梨木家具(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0金属器:青铜器、金、银、铜、铁、锡、铅等制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1陶瓷器: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残片(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官窑器、民窑堂名款器,有纪年、纪事或作为历史事件标志性的器物及残件(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

10.12漆器:名家、名作坊或有名人款识的制品(参照名单执行)

10.13织绣品:各种织物、刺绣及其制成品和残片,包括附属于手卷、画轴、册页上的包首、隔水等所用织绣品;地毯、挂毯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成匹的各种绸、缎、绫、罗、纱、绢、锦、棉、麻、呢、绒等织物(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织绣、印染等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

缂丝、缂毛(包括残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4钟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0.15烟壶(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

10.16扇子:包括扇骨、扇面(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参照名单执行)

11、民俗用品

11.1民间艺术作品:年画、神马、剪纸、泥人等各种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1.2生活及文娱用品:灯具、锁具、餐具、茶具、棋牌、玩具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稀有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代表性实物和民间文化用品(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文具

12.1纸:素纸,包括信笺及手卷、册页所附的素纸(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腊笺、金花笺、印花笺、暗花笺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2砚(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砚或名人用砚(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3笔:包括笔杆(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4墨:包括墨模(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2.5其他文具:各种材质的笔筒、笔架、镇纸、臂格、墨床、墨盒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名家制品或名人用品(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3、戏剧曲艺用品

戏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种与戏剧曲艺有关的道具(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唱片(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工艺美术品

14.1玉石器:包括翡翠、玛瑙、水晶、孔雀石、碧玺、绿松石、青金石等各种玉石及琥珀、雄精、珊瑚等制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材质珍稀,工艺水平高,有一定历史价值和其他特殊意义的(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2玻璃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3珐琅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4木雕(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5牙角器:象牙、犀角制品(一律禁止出境)

车渠、玳瑁等其他骨、角制品(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6藤竹器(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7火画:包括通草画、纸织画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8玻璃油画:肖像画、风俗画(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像画不在此限)

一般故事画、寿意画等(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4.9铁画(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5、邮票、邮品

珍贵的邮票、实寄封、明信片、邮简等(1949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邮票及未发行邮票的设计原图、印样;邮票的印版(一律禁止出境)

16、少数民族文物

16.1民族服饰:包括各种材质的佩饰(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2生产工具:能够反映民族传统生产方式的工具(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3民俗生活用品:反映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具有民族工艺特点的(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4建筑物实物资料: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构件(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5民族工艺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银器、面具、唐卡、刺绣、织物、乐器等(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6宗教祭祀、礼仪活动用品(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7文献、书画、碑帖、石刻:包括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有关本民族的文献档案,文艺作品的刻本、抄本,绘画、家谱、书札、碑帖、石刻等(1966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16.8名人遗物:与重要历史事件、活动相关的(一律禁止出境)

文物是分级的。国家一二级文物和出土文物是严谨贩卖和出口的。七十年代时期,为增加外汇收入三级以下文物都摆在文物商店卖给外国人,目前三级以下文物是允许报关出口的,各国都是如此。若这里的一般文物是三级以下的文物就是正常贸易,拍卖行和古玩商都在做。如果不是,法律就会禁止,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即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第四十五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第四十七条,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为了加强文物出境展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下列文物被禁止出国展览:1、历代出土古尸;2、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3、质地为象牙、犀角的文物;4、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5、列入禁止出境文物目录的;6、文物保存状况不宜出境展览的。另外限制出境展览的文物有:1、简牍、帛书;2、元代以前的书画、缂丝作品;3、宋、元时期有代表性的瓷器孤品;4、唐写本、宋刻本古籍;5、宋代以前的大幅完整丝织品;6、大幅壁画和重要壁画;7、唐宋以前的陵墓石刻及泥塑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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